应对明天的公共危机,我们有了法律的“尚方宝剑”。
  新中国第一部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综合性基本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11月1日起正式施行,挑起应对危机、保护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千斤重担。
  这部应急管理的“龙头法”,来自实践的积累,凝聚了中国人民长期以来与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突发事件顽强搏斗摸索出的经验。它的颁布施行,标志着党的执政能力和政府行政水平的进一步提升,标志着中国的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日渐成熟。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应对公共危机,法律指出了方向,明确了规则,赋予了力量。我们所要做的,也是必须做的,是把法律从“纸上的条文”不折不扣地落到实处。在法治的指引下处置危机,我们将护佑更多的财产,拯救更多的生命;在法治的轨道上应对危机,我们将更加从容自信。
国外扫描
制定有关突发事件应对方面的法律,应当认真研究国外有关理论和实践,借鉴其成功经验。简要介绍一下美、俄、英、德、法、日等国突发事件应急方面的法律制度。
突发事件应对法解读
  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制的对象,也就是正常的社会生产、生活遭受突发事件影响时,国家该怎么办?人民的权利是什么?常态状况下的权利、义务是否可以改变?解决的是正常状态打断之后的制度设计问题,特别着眼于非常状态下国家与公民活动规则的基本原则与框架。
  《突发事件应对法》的立法理念,就是在有效控制危机,维系社会共同利益的同时,尽量将对民主和自由的影响压缩到最低的程度。因此,平时管理与应急管理的转换,成为贯穿这部法律的中心。
  根据该法,政府处置突发事件时,应统一、准确、及时发布有关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工作的信息。目的是为了,增加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使政府成为一个责任政府、透明的政府。
  在应对突发事件时,如何做到既赋予政府强制权力,保证其有足够的、必要的应急措施,同时又坚持在特殊状态下依法办事,最大限度地减少因行使应急措施而对公民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突发事件应对法用“授权+限权”巧妙地解决了这一矛盾。
  对于政府和有关部门没有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未按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处置突发事件或者处置不当、造成后果等多种情形,突发事件应对法都规定了明确的法律责任。
  突发事件应对法的一个主要特点就是“居安思危、预防为主”。预防、预警可以说是应对突发事件的基础和前提,因为政府应急管理的目的就是“用小钱防病”,而不是“用大钱治病”。
  突发事件应对法在法律责任一章中就给地方政府设置了多条“高压线”,“迟报、谎报、瞒报、漏报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或者通报、报送、公布虚假信息,造成后果的”正是其中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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