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渡性安置采用多种方式 将适当补助自行安置群众
2008-06-24 21:23:00 新华网

  2008年6月8日起施行的《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规定,对地震灾区的受灾群众进行过渡性安置,应当根据地震灾区的实际情况,采取就地安置与异地安置、集中安置与分散安置、政府安置与投亲靠友、自行安置相结合的方式。政府对投亲靠友和采取其他方式自行安置的受灾群众给予适当补助。具体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

  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说,条例明确了灵活多样的过渡性安置方式。地震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条件,因地制宜,为灾区群众安排临时住所。临时住所可以采用帐篷、篷布房,有条件的也可以采用简易住房、活动板房。安排临时住所确实存在困难的,可以将学校操场和经安全鉴定的体育场馆等作为临时避难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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