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
2007-12-09 18:24:00 本网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36号现公布《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中央军委

二○○○五年六月七日

  第一条 为了发挥中国人民解放军(以下称军队)在抢险救灾中的作用,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国防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军队是抢险救灾的突击力量,执行国家赋予的抢险救灾任务是军队的重要使命。

  各级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做好军队参加抢险救灾的组织、指挥、协调、保障等工作。

  第三条 军队参加抢险救灾主要担负下列任务:(一)解救、转移或者疏散受困人员;(二)保护重要目标安全;(三)抢救、运送重要物资;(四)参加道路(桥梁、隧道)抢修、海上搜救、核生化救援、疫情控制、医疗救护等专业抢险;(五)排除或者控制其他危重险情、灾情。

  必要时,军队可以协助地方人民政府开展灾后重建等工作。

  第四条 国务院组织的抢险救灾需要军队参加的,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向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提出,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按照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办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的抢险救灾需要军队参加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通过当地同级军事机关提出,当地同级军事机关按照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办理。

  在险情、灾情紧急的情况下,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直接向驻军部队提出救助请求,驻军部队应当按照规定立即实施救助,并向上级报告;驻军部队发现紧急险情、灾情也应当按照规定立即实施救助,并向上级报告。

  抢险救灾需要动用军用飞机(直升机)、舰艇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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