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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管理条例
2007-12-11 10:41:00 本网

(1999年12月28日国务院第24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0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人民币的管理,维护人民币的信誉,稳定金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人民币,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发行的货币,包括纸币和硬币。

  从事人民币的设计、印制、发行、流通和回收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

  第四条 人民币的单位为元,人民币辅币单位为角、分。1元等于10角,1角等于10分。

  人民币依其面额支付。

  第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家管理人民币的主管机关,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人民币。禁止损害人民币和妨碍人民币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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