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监管条例
2007-12-09 11:23:00 本网

  (2005年2月2日国务院第80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力监管,规范电力监管行为,完善电力监管制度,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电力监管的任务是维护电力市场秩序,依法保护电力投资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促进电力事业健康发展。

  第三条 电力监管应当依法进行,并遵循公开、公正和效率的原则。

  第四条 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依照本条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履行电力监管和行政执法职能;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履行相关的监管职能和行政执法职能。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和国家有关电力监管规定的行为有权向电力监管机构和政府有关部门举报,电力监管机构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第二章 监管机构

  第六条 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经国务院批准,设立派出机构。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对派出机构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

  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的派出机构在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的授权范围内,履行电力监管职责。

  第七条 电力监管机构从事监管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与电力监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

  第八条 电力监管机构从事监管工作的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办事,公正廉洁,不得利用职务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在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兼任职务。

  第九条 电力监管机构应当建立监管责任制度和监管信息公开制度。

  第十条 电力监管机构及其从事监管工作的人员依法履行电力监管职责,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和协助。

  第十一条 电力监管机构应当接受国务院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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