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 | English  简体 | 繁体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2009-07-24 11:35:00 新华网

  (2009年7月8日国务院第73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9年7月20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履行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职责;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供保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协调配合机制,整合、完善食品安全信息网络,实现食品安全信息共享和食品检验等技术资源的共享。

  第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管理措施,保证食品安全。

  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承担社会责任。

  第四条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公布食品安全信息,为公众咨询、投诉、举报提供方便;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

主题词:
相关栏目
一网五库
应急模拟系列:防控甲型H1N1流感
机构介绍 常见问题 网站地图 献计献策 联系我们
主办:广东省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  协办: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承办:南方新闻网
本网站由广东省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版权所有,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
粤ICP备075126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