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2007-12-14 15:44:00 本网

  (1999年4月2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保安服务组织和保安员的管理,规范保安服务行为,发挥保安服务协助维护社会治安的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保安服务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保安服务组织为保安服务公司和内部保安组织。

  保安服务公司是指专门从事有偿安全防范服务,维护保安服务目标安全的企业。

  内部保安组织是指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设立的从事内部守护、巡逻等工作的安全防范组织。

  第四条 各级公安机关依照本条例对保安服务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工商、税务、劳动、价格等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公安机关实施对保安服务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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