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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修正)
2007-12-13 22:14:00 本网

  (1995年9月19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1997年9月22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路政管理,维护公路路产不受侵占和破坏,保障公路完好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公路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辖区内的国道、省道、县道、乡道的公路路政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设施(以下统称公路路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

  第四条 公路路政管理是指各级公路路政管理部门为管理、保护公路路产和检查、监督公路两侧不准建筑区所进行的行政行为。

  第五条 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公路路政管理和本条例的实施。各级公路路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国土、公安、工商等有关部门应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路政管理工作。

第二章 路产管理

  第六条 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设置棚屋、经商摊点、维修和洗车场点等设施;

  (二)倾倒和堆放垃圾、余泥、杂物或其他非公路养护施工材料;

  (三)设置路障、广告牌、招牌等;

  (四)挖沟、采矿、取土、挖沙、种植作物、烧窑、制坯、沤肥、晒物等;

  (五)填塞、损坏排水沟,利用公路桥涵、排水沟筑坝蓄水,设置闸门;

  (六)在公路桥梁及公路隧道内铺设输送易燃、易爆和有毒气体、液体的管道;

  (七)擅自移动、毁坏或涂改公路设施、标志、标线;

  (八)其他侵占、破坏、污染路产的行为。

  第七条 下列行为,需利用、占用公路或公路用地的,必须经公路路政管理部门批准,签定协议,并根据利用、占用公路路产具体情况给予补偿或赔偿:

  (一)与公路接线、设置道口;

  (二)埋设管线,设置电杆、变压器和类似设施;

  (三)修建跨(穿)越公路的各种桥梁、牌楼、涵洞、渡槽、隧道、管线等设施;

  (四)履带车、铁轮车及其他有损公路路面的车辆上路行驶;

  (五)机动车辆在公路上试刹车的;

  (六)设置各类站、卡、亭等。

  以上各项规定如涉及交通安全的,还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第八条 车辆运输易洒漏、易抛撒、易触及公路路面的货物时,应采取防护措施,不得污染和损坏公路路面。

主题词:广东 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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