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突发事件应对立法的背景和模式
2008-04-10 13:23:00 中国应急管理

  自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以来,随着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与民主政治的发展,我国在急管理领域的立法取得了重大进展。

  一、突发事件应对法的立法背景

  自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以来,随着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与民主政治的发展,我国在应急管理领域的立法取得了重大进展。戒严法、国防法、防洪法、破坏性震应急条例、台风灾害应急条例等一系列既规范政府实施紧急措施又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相继出台,初步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应急管理法律体系,确立了一些应急管理制度。从行政管理职能和管理领域的角度,我国现有的应急管理法律、法规主要包括重大突发性自然灾害、工业事故及灾难性事故等方面的立法。这些法律制度对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近些年来,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实践也存在一些问题,如突发事件的应对责任不够明确,统一、协调、灵敏的应对体制尚未形成,依法可以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不够充分、有力,应急处置与救援等制度、机制不够完善,公众的自救与互救能力不够强等。这些现象的客观存在,反映出我国现行应急管理立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还不能完全适应实践需要,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一是,在现行应急管理法规中,大部分都是就特定的应急管理事项或问题,制定分散、专门的应急管理法规。例如,应对洪水灾害,适用防洪方面的法律;应对台风灾害,适用防治台风方面的应急法律;应对核事故,适用核事故方面的应急法律;应对传染病,适用防治传染病方面的应急法律;应对森林火灾事故,适用防火方面的应急法律。

  二是,现行的应急管理立法大多只注重解决政府和公民在不同应急管理下的实体问题,如行政机关的权限、职责,紧急行政行为的条件、标准等;而忽视对相应的应急程序予以规范,如对紧急性行政行为的方式、步骤、时限,行政机关的程序义务,行政相对人的程序权利等。

  三是,我国的应急机制较为分散,比如,涉及到防洪的,由防汛抗旱救灾指挥部来统一指挥;涉及到地震灾害的,由抗震减灾指挥部统一管理等。这些指挥部或实施机构的权力来源于各个单行法律和法规的授权。这种分散型应急机制虽然具有有利于发挥专业优势的优点,但也存在重大缺陷,不能有效整合不同层级关系和不同功能结构的管理部门之间的资源,无法形成合力和发挥整体优势。

  四是,现行应急管理立法对公民权利保障的规定还比较薄弱。在紧急情势下,公民基本权利在程度和范围上更容易受到忽视,对此,西方主要国家的应急管理法都详细规定了各类制度以保障公民在应急管理时期的基本权利。相比之下,我国应急管理立法对公民基本权利可以受到限制的种类和程度、行政机关可以采取的应急权力行使方式、手段以及公民的权利救济渠道等都没有明确的规定。

  因此,根据各类突发事件应对的共性特征,制定一部统一调整各种应急管理行为的基本法律,对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我国突发事件应对的体制、机制与法制,提高政府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及时有效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自2003年5月起,国务院法制办成立起草领导小组,在重点研究、借鉴美、俄、德、意、日等十多个国家应急法律制度的基础上,先后采取委托有关高等院校进行课题研究、举办各种形式的座谈会、论证会和国际研讨会、多次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等方式,对起草突发事件应对法过程中的有关问题进行反复研究、论证。经过三年多的努力,终于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并于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该法的内容主要包括突发事件的管理体制、预防和应急准备制度、监测和预警制度、应急管理社会支持制度、应急处置制度、事后恢复与重建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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