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1月1日至21日,国务院办公厅“公共安全管理能力培训团”对英国的应急管理进行了考察,分别访问了英内阁办公室国民紧急事务秘书处及所属紧急事务规划学院、内阁地方政府事务部、卫生部应急办、消防学院等政府应急管理机构及救生艇协会等相关非政府组织,与中央和地方政府应急管理机构负责人进行了会谈,听取了专家授课,实地考察了伦敦温布利公共安全管理情况,获得了一些启发和收获。
一、英国加强应急管理的新举措
英国对应急管理一直较为重视,这主要基于两个方面的原因:一足英国的经济发展高度依赖国际贸易,大量的人口流动和国际交往增加了发生公共卫生和恐怖袭事件的风险;二是英国是一个多民族社会,大量居民来自原殖民地及英联邦国家,具有不同的宗教信仰和文化背景,易发影响公共安全的社会问题。针对这些危机和风险,英国立足于在事发前发现、制止和控制危机,依靠训练有素的警察、消防、卫生救护及军队等力量建立了应急管理制度体系,处置各类突发公关事件。这一阶段,英国应急处置的显著特点是单一部门应对,基本上没有跨部门的协调。
20世纪90年代末期以来,随着危机形态的变化和危害的扩大,社会公共安全英国政府对应急管理体系进行了重新审视。结论是,一方面,由于气候变暖,洪水、龙卷风等自然灾害多发、威胁增大,如英国在过去10年内发生的洪灾超过了以往400年,英国面临更多安全威胁。另一方面,美国“9.11”事件及我国非典疫情发生后,英国政府通过推演和评估,认为本国以现有应急管理体系难以应对类似大规模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存在明显缺陷。主要是:中央层面缺乏强有力的组织协调;负责应急管理的相关部门和应急队伍之间缺乏协同、配合,命令程序和通讯方式各不相同,现场处置指挥很难统一;应急装备和设施只满足日常公共安全管理的需要,不能适应应对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要求。对此,英国以解决指挥、控制、通讯三个方面的问题(即3C:Command、Control、Communications)为突破口,以强化中央层面协调和各部门协同为重点,着力改变应对紧急状态的方式,整合了各方面应急资源,增强了应对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合力。
二、应急管理运行模式和工作原则
在英国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后,一般由所在的地方政府负责处置,直接参与处置的是警察、消防、医护等管理部门,其他地方政府部门及非政府组织予以协助和支持。中央政府负责应对恐怖袭击和全国性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在中央层面,首相是应急管理的最高行政首长;相关机构包括内阁紧急应变小组(Cabinet Office Briefing Rooms,简称COBR,又称“眼镜蛇”)、国民紧急事务委员会(Civil Contingencies Commitment,简称CCC)、国民紧急事务秘书处(CIVil Contingencies Secretariat,简称CCS)和各政府部门。其中,COBR是政府危机处理最高机构,但只有在面临非常重大的危机或紧急事态时才启动;CCC由各部大臣和其他官员组成,向COBR提供咨询意见,并负责监督中央政府部问在紧急情况下的应对工作;CCS负责应急管理日常工作和在紧急情况下协调跨部门、跨机构的应急行动,为CCC、COBR提供支持;政府各部门负责所属范围内的应急管理,卫生部等相关部门设立了专门的应急管理机构。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严重程度和性质,英国采取分级应急处置模式。地方政府负责处置的主要是一般性(如交通事故)和影响当地但未波及全国(如区域性停电)等两类突发公共事件,后一类事件的处置情况要向中央政府报告。中央政府应对的紧急情况分为三级:一是超出地方处置范围和能力但不需要跨部门协调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由相关中央部门作为“领导政府部门”(Lead Government DePartment,简称LGD)负责处理;二是产生大范围影响并需要中央协调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启动COBR,协调军队、情报机构、CCS和相关部门进行处置;三是产生大范问蔓延性、灾难性的突发公共事件,启动COBR,由中央政府主导危机决策,决定全国范围内的应对措施。其中,在前两种情况下,中央政府部门和COBR一般不取代地方政府的职责,而是负责在中央层面协调相关部门的行动,保证中央与地方联系畅通,掌握地方政府处置工作情况并提供指导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