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 | English  简体 | 繁体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需进入紧急状态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国务院决定
2007-11-25 19:04:00 新华网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8月30日表决通过的突发事件应对法明确规定,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需进入紧急状态的,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国务院决定。

  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环境安全或社会秩序构成重大威胁,采取该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急处置措施不能消除或有效控制、减轻其严重社会危害,需要进入紧急状态的,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国务院依照宪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决定。



主题词:
相关栏目
一网五库
应急模拟系列:防控甲型H1N1流感
机构介绍 常见问题 网站地图 献计献策 联系我们
主办:广东省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  协办: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承办:南方新闻网
本网站由广东省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版权所有,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
粤ICP备075126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