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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单位和人员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突发事件信息
2007-11-25 18:58:00 新华网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8月30日表决通过的突发事件应对法明确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报送、报告突发事件信息,都应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突发事件应对法还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上级人民政府报送突发事件信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通报突发事件信息。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信息报告员应当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突发事件信息。

  根据这部新颁布的法律,国务院将建立全国统一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或确定本地区统一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

  法律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专业机构应当通过多种途径收集突发事件信息。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建立专职或兼职信息报告员制度。

  法律还规定,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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