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首例食品安全问责兑现
2008-07-30 08:54:00 南方日报网络版

  2008年7月29日,江门市新会区依据《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中的有关规定,对2008年4月新会区部分学生发生食物中毒事件的有关责任监管部门及工作人员进行问责。这也是《条例》自2008年1月颁布实施以来,我省地方政府首次将其应用于政府部门行政问责处理。

  2008年4月23日,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3所小学部分学生因食用该区某河粉厂生产的河粉引起43名学生出现呕吐、腹痛等食物中毒事件。事件原因及相关监管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已查清,除生产企业的责任外,重要原因是相关监管职能部门在日常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时,未能按要求切实履行法定职责,在管理和查处上“失之于粗、失之于松、失之于宽”。

  事故发生后,新会区依据《条例》第六十五条的有关规定,对事件责任人实行行政问责,对涉及的质监、工商监管职能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对相关行政负责人予以调离、免职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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