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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2007-12-02 01:00:00 本网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涉及公共危机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件的暂行办法》,《广东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事件分级

  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重大环境事件(Ⅱ级)、较大环境事件(Ⅲ级)和一般环境事件(Ⅳ级)四级。

  1.3.1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

  (1)因环境事件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中毒(重伤)100人以上;

  (2)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3)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

  (4)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5)利用放射性物质进行人为破坏事件,或1、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

  (6)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件;

  (7)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件。

  1.3.2重大环境事件(Ⅱ级)

  (1)因环境事件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

  (2)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

  (3)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4)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5)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及沿海水域大面积污染,或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件。

主题词:广东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简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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