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做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以下简称《防污条例》)的贯彻施行工作,规范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工作,提高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反应能力和应急处置水平,2010年2月2日上午,广东海事局召开《防污条例》全省视频宣传贯彻会议,对《防污条例》进行解读。广东海事局副局长莫奇参加会议并讲话,省政府应急办、省交通运输厅、环保厅,省海洋与渔业局,省海上搜救中心,港航企业等有关单位负责同志参加了会议。
会议指出,《防污条例》的颁布实施既为保障航运业又好又快发展奠定了重要的法律基础,也为加快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创造了有利条件,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推进“两型”(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具体体现。《防污条例》从船舶污染源头管理、应急能力建设、事故调查处理、污染损害赔偿等方面制订了一系列新的规定,极大地丰富和充实了防治船舶污染事故的内容和手段。
会议强调,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进一步完善船舶污染物排放与接收、船舶及有关作业活动的监督管理制度,强化船舶及有关作业单位的日常应急能力建设;对污染事故发生频率较高的船岸作业活动,要制订应急预案、开展防污应急设备专项验收等,最大限度预防污染事故发生。要推进建立船舶污染事故应急联动工作机制。明确地方政府、相关主管单位、船舶、港口、码头、装卸站以及作业单位等不同主体的权责;明确污染事故等级划分标准,并以此作为成立事故应急指挥机构、根据相关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确定事故调查主体的重要依据,建立政府主导、企业参与、专兼结合、上下联动、反应迅速、配合协调的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体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