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做好突发事件信息处理和督查反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省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参照国务院办公厅的相关做法,省府办公厅近日修订并印发了《突发事件信息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突发事件信息报送范围、核报要求、报送方式、督查反馈等作了明确规定。《办法》从2009年7月1日起正式实行。